离任审计牵出的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腐败窝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2-03-21 09:00
审计机关一次例行的离任审计,却意外牵出了南京市科协下属单位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腐败窝案,不同年龄段的多名违纪违法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2012年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原常务副主任(正处级)许克玉开除党籍处分。此前,许克玉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南京市纪委办案人员介绍,许克玉一案牵出十余名违纪违法人员,涉及50后、70后、80后三个年龄层次,其大肆敛财的动机各有不同,教训发人深省。
2010年7月,南京市科协主要负责人离任。市审计局在例行离任审计及延伸审计中发现,市科协下属单位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和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资金使用存在诸多疑点,特别是以垫资名义违规从事出借资金业务,大量资金往来存在异常。
随即,审计机关将这一线索移交至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市纪委领导批示,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一室经过初核,掌握了时任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克玉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
铤而走险动贪念,疯狂敛财终败露
内心对金钱的“渴望”和手中管钱的权力,为许克玉后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埋下了伏笔。
2010年11月14日,南京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对许克玉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在市纪委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成立的联合专案组随后的调查中,许克玉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的违纪违法事实渐渐浮出水面。
许克玉于1970年出生于溧水县的一个农民家庭。贫寒的家境,使他养成了勤奋好学、追求上进的品格,也使他儿时就有了挣大钱的“梦想”。
1993年,许克玉大学毕业后以省委选调生的身份到市煤气公司工作,后被调入市科协。2000年1月,还不满30岁的许克玉被任命为市科协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2002年被任命为市科协组宣部部长。
32岁就走上正处级领导岗位的他,并未充分利用这一广阔平台在事业上大展身手,反而逐渐放纵了内心对金钱的渴求。
2007年底,市科协组织竞争上岗,被称为“钱袋子”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空缺,许克玉在心里告诉自己:机会来了。
此时,许克玉担任正处级领导干部已满五年,按规定必须轮岗。他立即向领导表明了想去咨询中心工作的愿望,并于2008年1月如愿以偿地当上了咨询中心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其资金由市科协下拨。许克玉上任时,咨询中心账面上有2000多万元的闲置资金。内心对金钱的“渴望”和手中管钱的权力,为许克玉后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埋下了伏笔。
2008年3月,许克玉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从姬俊打电话告诉他,说有一个企业急需用钱,年收益率达8%。许克玉随即把从姬俊叫到了自己办公室面谈。
从姬俊告诉许克玉:“这家企业的母公司很有实力,承接了我市很多大工程,信誉和资质都不错。每次最低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为月息2%,你可按年息8%入账,剩下的自己揣腰包,怎么样?”
虽然有利可图,但这么大的数额也有不小风险。第一次面对这样的情况,许克玉有些犹豫。“如何既让自己顺利弄到钱,又能避开风险?”
经过一番筹划,许克玉决定向分管领导汇报。不过,许克玉在汇报时却把明显是违规高利借贷的行为,说成是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拍胸口保证没问题,骗得了领导的同意。
随后,他立即通知从姬俊:可以做这笔业务,先期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并要从姬俊立即起草借款协议。不久,从姬俊就将起草好的借款合同传真给了许克玉。在看完觉得没有问题后,许克玉与从姬俊约定当年4月1日前往该公司签约,利率以年息8%入咨询中心的账户。
4月1日签约当天,从姬俊就按2%的月息将第1个月的收益10万元打入了许克玉个人的银行卡中。
办案人员后来查明,这笔借款业务的实际利率并非从姬俊所言的月息2%,而是月息5%,剩下3个点的利息被介入此事的三名80后人员均分(另案处理),许克玉将利息按每年8%计入咨询中心账户,将剩余的54万余元收入个人囊中。
初尝甜头的许克玉兴奋不已。为了放手做更多的“大业务”,从中多捞好处,许克玉花言巧语,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及贷款担保服务为由,说服有关领导,由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全额出资1000万元,于2009年1月成立了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克玉兼任协创公司总经理。同时,许克玉还说服从姬俊辞去银行工作,受聘到协创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两人从此沆瀣一气,准备大干一场。
新公司刚开张,两人就接到了一笔业务。通过亲属介绍,两人与一家急需资金的投资公司谈妥,向其出借400万元,期限为1个月,利率是月息4%。许克玉与从姬俊商定,按月息1%入协创公司的账户,剩余3%的利息则由两人平分。
据办案人员透露,这笔400万元的借款,该投资公司实际上并未如期归还,直到当年9月才如数还清。经查,月息1%的利息分8次入协创公司账户,共计27万余元。剩余3%的利息计72.05万元,被许克玉、从姬俊二人平分。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许克玉、从姬俊二人采取上述手法和以个人名义向有关单位借出公款10多笔,从中非法攫取巨额利息中饱私囊。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二人最担心的事情最终还是发生了——在向由社会闲散人员担任法人代表的某公司借款过程中,出现了出借2000余万元款项却无法收回的问题。为了应付审计,许克玉和从姬俊不仅填进了之前非法攫取的巨额利息,还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爱慕虚荣掷千金,梦断青春惹人怜
仅在一年的时间里,从姬俊便购买了三辆豪华汽车:“这三辆车我轮换着开,感觉很爽。”
2011年4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许克玉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将其移送检察机关。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检察院以许克玉、从姬俊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许克玉在担任南京市科技咨询中心常务副主任和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被告人从姬俊在担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匿实际利息收入的方法,将上述单位在公款出借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利息收入共计人民币306万余元侵吞。其中,许克玉单独侵吞54万余元,许克玉、从姬俊共同侵吞245万余元,从姬俊单独侵吞6.8万元。许克玉、从姬俊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1382万元,请法院依法判处。
1985年6月出生的从姬俊是南京当地人,14岁就考入了南京审计学院。当很多同龄人还在为高考拼搏时,17岁的他就在银行有了一份收入稳定、环境舒适的工作。
然而,工作收入不菲的从姬俊却是“少年不识愁滋味”。过早走上社会的他,虽然在大学学到了知识,在工作岗位上熟悉了业务,却缺乏应有的思想和法纪教育。特别是看到不少富家子弟穿名牌、开豪车时,非常喜欢汽车的从姬俊更是羡慕不已。
对违规借贷、隐匿并侵吞实际利息收入这些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身为银行从业人员的从姬俊再清楚不过。但在仅需操作资金便滚滚涌来的大量金钱面前,从姬俊追求享乐的虚荣心极度膨胀,他不仅毫不掩饰地向许克玉推荐这个发财的“大好机会”,而且在许克玉聘请其到协创公司任职时,欣然辞去他人羡慕的银行工作,转而跳入火坑。
在与许克玉联手作案侵吞本应属于公司的巨额利息后,仅在一年的时间里,从姬俊便购买了三辆豪华汽车。
2009年6月,从姬俊购买了第一辆豪车,加上上牌、保险等费用,总价为130万元;次年1月,从姬俊又购买了第二辆,连上牌等其他费用,共计53万余元;时隔不到半年的2010年6月,从姬俊又购买了第三辆,连同保险等费用总价为75万元。
从姬俊告诉办案人员:“这三辆车我轮换着开,感觉很爽。”不过,事实证明,这种“爽”是要付出代价的。案发时,从姬俊才25岁,拥有大好前程,只因一时贪念灰飞烟灭,办案人员也为之可惜。
机关算尽太聪明,晚节不保空余恨
另有涉案八人案发时平均年龄为61.75岁,其中,副局级干部4人、正处级干部2人、副处级干部2人。
“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这是清代名臣林则徐说过的一段很有哲理的名言。
可悲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不明白这个道理。他们出于对子女的疼爱,总想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多为子孙积攒一些财富,有些甚至不惜晚节,以身试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许克玉案的过程中,发现了市科协多名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年龄在50到70岁之间的干部,违规将所属公司股票转入个人名下,意图获取不法利益的线索,并进行了严肃查处。
2000年3月6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新天科技公司(全资国有公司)通过南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每股6.41元的价格申购“桂冠电力”44万股。就在同一天,市科协下属咨询中心也以每股6.41元的价格申购“桂冠电力”66万股。该股票为承销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虽然股票将于3月23日开盘,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解禁期为两年,即2002年3月后才能卖出。
2000年3月中下旬,能够操控两个公司股票的三名局处级领导干部胡某、韦某、王某(三人均为化名)在一起商量后认为:“桂冠电力”再有一个星期就开盘了,该股票肯定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可以减少咨询中心和新天科技公司风险为理由,想办法以原价从两家所购买的股票中弄一部分到三人个人名下。
虽然该股票为承销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但三人商定可以假借其他公司的名义购买。随后,三人就紧锣密鼓地开始操作。为了避人耳目,胡某以南京某科技公司(私营)的名义同新天科技公司签订购买8万股“桂冠电力”股票的协议,韦某和王某以南通某商贸公司(私营)的名义同咨询中心签订购买7万股“桂冠电力”股票的协议(其中韦某5万股,王某2万股),三人都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到3月3日。考虑到投资风险,三人还商定:如果3月23日该股票上市高开,就划拨资金实施购买行为;如果股票低开就撤销协议,不再购买。
2000年3月23日上午,“桂冠电力”开盘价为17元(当日最低价16.88元,最高价18.88元,收盘价18.28元)。随后,胡某按照每股6.41元的价格,以其妻子的名义转账支付29.8万余元,以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名义现金支付21.47万元给新天科技公司,按“协议”购买了8万股股票(其中胡某6万股、南京某科技公司2万股)。韦某以其个人名义转账支付咨询中心32万余元、王某以南通某商贸公司的名义现金支付咨询中心12.82万元,按“协议”共同购买了7万股股票。因为该股尚未解禁,股票实际还分别由新天科技公司和咨询中心持有。
两年后,“桂冠电力”解禁,三人通知咨询中心和新天科技公司将代持的“桂冠电力”全部抛出后,收到了新天科技公司和咨询中心所卖出的代持股票款。其中,胡某获利38.8万元,韦某获利33.95万元,王某获利13.61万元。
三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与相关专家多次研究讨论认为,鉴于所购买的股票有两年的风险期,三人的行为在获取上述两家单位股票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风险,其贪污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与典型的贪污罪有所区别,且形式上也获得了有关领导同意和实际出资,按相关司法原则,对三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三人违规操作购买股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胡某等三人违规购买股票的同时,还发现另外五人有类似的行为。市纪委、监察局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收缴八人违纪所得上缴国库的同时,对相关人员分别作出了处理。
上述八人案发时平均年龄为61.75岁。其中,副局级干部4人、正处级干部2人、副处级干部2人。晚年失节,徒留笑柄,教训深刻。(陈泽旺 王海东)